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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20021
- 處分日期
- 2018/12/26
- 違規日期
- 2018/04/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52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煤用證字第N0054-00號,有效日期至107年3月26日止),經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6月及7月至8月煙煤申報情形紀錄表中,4至6月份申報使用量為474公噸、7月至8月份申報使用量為172.04公噸,惟使用期間貴公司尚未取得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即進行購買及使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4條1款規定(即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58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五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