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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00038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違規日期
- 2020/08/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20-01號),本局於109年8月7日派員查核時,現場製程正常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集塵除臭設備(A001)集塵壓差計僅安裝於防制設備前端導壓管,無法正確顯示防制設備實際壓差值。(二)污染源膠裝作業區(E003)新增2台糊信封機,總計6台,查核時5台運作中1台未運作,與許可證核定膠裝作業區(E003)糊信封機數量為4台不符。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1月27日前向本局提出操作許可異動申請及集塵除臭設備(A001)壓差計改善完成文件。限改日期:109年1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一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