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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13-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1/09
- 違規日期
- 2023/04/25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林口特定區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第三次開發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本局至開發案現場執行監督作業,查獲下列違規情事,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1.本案A、D基地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11年12月21日完成放樣勘驗,並於112年1月18日、112年4月18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逾期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A、D基地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期限應為112年1月7日、112年3月21日)。2.本案A、D基地現場未提供工程餘土GPS資料,後貴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函覆本局,經查所附資料,貴公司僅依剩餘土石方暨泥漿處理計畫完成申報登錄作業,惟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承諾事項彙整表項次6辦理相關事宜。3.本案A基地現場地質安全監測報告,水位觀測井、地中傾斜管、沉陷釘、地錨荷重計監測數量少於環評承諾。後貴公司於112年5月10日、112年5月29日函覆補充說明,其執行情形未符合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後施工期間地質安全監測設施承諾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水管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自強段、中山段及明志段等85筆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