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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15
- 處分日期
- 2018/11/09
- 違規日期
- 2018/09/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將製程產生之廢(污)水貯留於廢水處理設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並令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正北三路一一三巷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正北三路113巷11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