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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5/02
- 違規日期
- 2024/02/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118,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電鍍業,前於112年8月23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至112年12月20日(本局同意展延至113年2月13日),本局於113年2月20日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採取水樣,檢測結果:氰系廢水調整池(T01-01-1)懸浮固體檢測值58.5mg/L(許可登載5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60mg/L(許可登載250 mg/L)、銅檢測值754mg/L(許可登載6 mg/L)、鋅檢測值93.6mg/L(許可登載10 mg/L)、鎳檢測值175mg/L(許可登載4 mg/L)、氰化物檢測值469mg/L(許可登載60 mg/L),仍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數值最大值不符。酸洗廢水調整池(T01-01-6)銅檢測值4 mg/L(許可登載2 mg/L)、鋅檢測值2.7mg/L(許可登載0.35 mg/L)、鎳檢測值137mg/L(許可登載1.3 mg/L)、氰化物檢測值1.2mg/L(許可登載1 mg/L),仍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數值最大值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88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3月2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23)。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四段36巷200弄4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