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120024
- 處分日期
- 2018/12/20
- 違規日期
- 2018/07/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9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麻豆廠領有固定污染源「M01金屬軋造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違反事實如下:一、查107年1月11日現場記錄表單未記錄A103袋式集塵器壓降値,再查107年1月3日晚班紀錄表未記錄原物料使用量,均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及記錄,明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二、防制設備A103袋式集塵器濾袋更換頻率為6個月更換一次,查核最近一次濾袋購買紀錄為102年3月6日購買60支,該防制設備規格總濾袋數60支,現場尚有30支濾袋庫存,未依許可登載頻率更換,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消極利益計算不法所得。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分別:1.本案為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工業路二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工業路2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