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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06-120009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12/06
違規日期
2017/11/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8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8)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213-03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16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08製程設備元件編號S04-P01之檢測值為7,465 ppm、元件編號S11-O01之檢測值為2,299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