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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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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2/09/15
- 違規日期
- 2022/08/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廢止許可證,撤銷許可證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B20A9454)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1臺中市廢丙清字第0024號,無貯存場或轉運站),核發日期:111年2月10日,許可期限:116年2月9日,貴公司自領證後至111年8月31日期間,有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惟未取得本局焚化廠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同意進廠量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進廠許可,貴公司將所收受廢棄物轉運處理,且未申報營運紀錄情形,經本局多次裁處並限期改善在案,惟查貴公司迄今(111年8月31日)仍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情形,及提送收受廢棄物清除流向證明文件,廢棄物流向不明。綜上所述,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2條所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義務,且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認定屬情節重大,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廢止貴公司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 裁處書主旨
- 廢止貴公司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1臺中市廢丙清字第0024號)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民龍里臺灣大道二段二三九號一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區民龍里臺灣大道二段239號13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