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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6/12
- 違規日期
- 2018/05/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7年5月15日11時1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店鎮段1073、1074、1075地號稽查,於施工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宏平路649號前,施工區北側圍牆外)發現明顯可聞似柴油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79ppb。嗣進入施工區稽查發現,區內亦有明顯可聞似柴油惡臭,經查係貴公司承攬並進行『永順加油站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整治計畫,污染土壤物為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貴公司將挖掘出之污染土露天堆置於施工區內,於堆置區旁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21ppb,惟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柴油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關新路二段五六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店鎮段1073、1074、107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