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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畜牧場

文號
30-109-07001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7/12
違規日期
2020/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844,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廢水處理單元兼氣池(T01-8)及最終沉澱池(T01-11)設有曝氣設施,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二)廢水處理單元(兼氣池、活性污泥曝氣池、最終沉澱池)設置之排泥管,未依許可證登記流程迴流至廢水匯流處,而逕行連接一支移動式塑膠軟管(專管)將回流之畜牧廢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三)放流口水量計測設施前之洩水閥門明知有疏漏情事(108年9月10日功能評鑑複查已告知並經台端簽名確認),惟卻未能積極妥善處理,任其畜牧廢水未經過水量計測設施而其常態性經由洩水閥門繞流至地面水體,又稽查人員於洩水閥門繞流之畜牧廢水進入地面水體前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8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為放流水標準12.1倍)、化學需氧量406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為放流水標準9倍)及生化需氧量117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為放流水標準14.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44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檢具已移除許可未登記之曝氣設施及繞流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二一地號,海豐段二二地號,海豐段四三地號,海豐段四五地號,海豐段四六地號,海豐段四七地號,海豐段四八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154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