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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畜牧場二場

文號
30-110-110006
裁罰機關
嘉義縣
處分日期
2021/11/22
違規日期
2021/10/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歇業
違規情節
台端所經營之正二畜牧場二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該場從事豬隻飼養且畜牧場登記證登載頭數為231頭,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定義條件,並查得場內畜舍飼養豬隻產生之廢水貯留於場區內,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將廢水貯留於場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嘉義縣民雄鄉菁埔段菁埔小段七二八地號,菁埔段菁埔小段八七七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嘉義縣民雄鄉菁埔段菁埔小段728、877-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