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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文號
20-109-06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6/22
違規日期
2020/02/0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二廠於本縣埔心鄉仁里村仁二路45巷89號設廠,從事膠帶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膠帶業製造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70-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膠帶製造業,依該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者應依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檢測作業結果及前項紀錄,計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排放量。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26日特以彰環空字第1080070282號函請貴公司應於109年1月底前完成前1年排放量申報,惟貴公司遲至109年2月7日始完成排放量申報。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因本案低於法定罰鍰金額下限10萬元,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心鄉仁里村仁二路四五巷八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心鄉仁里村仁二路45巷89號
統一編號
2307877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