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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公館淨水場

文號
23-112-020002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3/02/08
違規日期
2023/01/0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案係屬固定污染源營建工程應繳納空污費第一級之營建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管理辦法」第3條之適用對象,本局於前述日期派員至旨揭工程(三重區疏洪東路1段與成功路口)現場稽查,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圍籬未定著地面;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分級、所在地空氣品質防制區之規定,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10點。二、以上缺失總計達28點,超過10點以上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1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一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三重二號配水池暨加壓站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1F21028-1)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