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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3-080745
- 處分日期
- 2014/08/06
- 違規日期
- 2013/11/21
- 違反法條
-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1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1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3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0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條暨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之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暨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暨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本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三三二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336號隔壁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