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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文號
30-103-05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4/05/19
違規日期
2013/12/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並限期於103年8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四一之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北三路八號
統一編號
03747489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