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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40033
- 處分日期
- 2023/04/26
- 違規日期
- 2022/07/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7月20日派員執行督察,現場查核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池(T01-10)內有一孔洞,廢水正流入該孔洞經管線至放流管由放流口D01排放,該次放流水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前述孔洞與相關塑膠管線未登載於廢水排放許可證;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棄物洗淨處理程序,亦將毒性化學物質空桶與廢化學品容器以自來水洗淨後之廢水,倒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查廢水排放許可證無該項程序,貴公司未依廢水排放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23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78)限期112年2月24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2月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里政安路五七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里政安路五七巷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