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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昕企業

文號
30-111-03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3/14
違規日期
2021/09/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企業廢紙整理、打包處理流程中產生事業廢水,經查臺端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確實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河東里河東路六八巷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河東里河東路六八巷七號
統一編號
4580614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