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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處

文號
23-106-120002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7/12/06
違規日期
2017/11/1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違規情節
貴處辦理之營建工程(管制編號:B104B54001-1),現場工地內裸露地表,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裁處依據
貴處辦理之「CCL831C臺中至大慶段橋下平面道路及景觀工程(道路工程)(管制編號:B104B54001-1)」,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東區立德街88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南區臺鐵臺中線台中至大慶間之營建工程
統一編號
25303255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