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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12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2/11
- 違規日期
- 2018/10/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383-5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0月30日松字第1071030號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6年8月24日完成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惟遲於107年10月30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四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四七○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