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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40050
- 處分日期
- 2022/04/28
- 違規日期
- 2021/08/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817地號」土地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情事,本局110年5月12日派員查察,現場確認遭堆置粗估以20噸貨卡車載運約4-5車次,堆置物中約有200~300包大型黑色垃圾袋裝廢棄物,外部堆置有保利龍盒,大型垃圾袋經破袋發現內有黑色植栽塑膠盒、枯樹葉、雜草及一般生活垃圾為主。經查現場廢棄物來自「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開發計畫第一期統包工程」,承攬廠商係貴公司,而東圃園藝有限公司(下稱東圃公司)向貴公司承攬景觀工程(全區樹木移植及維護),期間自109年6月起迄今。貴公司工地主任李○○表示,垃圾委由下包商東圃公司清除,惟後端處理方式不清楚。東圃公司負責人陳○○表示該工區內垃圾以公司車輛(AZY-2127)載運至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地號堆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10年8月20日至貴公司督察,確認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貴公司未與委託清除處理者簽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致廢棄物棄置於旗山案地,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二○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尚和段899、81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