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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違規日期
- 2017/04/12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蛋白藥品製造作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之廠區地址為竹南鎮科東三路8號1樓、2樓及3樓暨10號2樓與6號1樓,其生醫(病理)實驗作業程序(製程代碼850002)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尖銳器具及廢培養皿,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規定,屬於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種類。於督察時,查有事業廢棄物廢尖銳器具、廢培養皿,及位於科研路50-7號4樓研發實驗室產出之廢尖銳器具、廢培養皿,未依規定申報及貯存設施等違規情節分述如下:1.該事業生醫(病理)實驗作業程序產出之廢尖銳器具、廢培養皿及位於科研路50-7號4樓研發實驗室產出之廢尖銳器具及廢培養皿數量,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之規定申報產出。2.上該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及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八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科東三路八號一樓、二樓及三樓暨一○號二樓與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