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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欣畜牧場
- 文號
- 30-112-02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違規日期
- 2022/07/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8,2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15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6.7倍),化學需氧量120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1.7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讀數僅記錄至111年6月30日止,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2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3月3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7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以及檢具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及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三二○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320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