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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19
- 處分日期
- 2019/11/27
- 違規日期
- 2019/09/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營運輸業,清除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6)時查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車輛62-BH,於107年12月22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廠(遞送聯單編號:F170073610713345)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廠(遞送聯單編號:F170073610713363)再利用,惟查缺漏上開兩筆聯單之行車軌跡,且未於到達再利用者時,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二、經查下列車輛行車軌跡,發現未到達再利用者,即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1、車輛XE-88,於107年12月12日自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701164)。 2、車輛85-DH,於107年12月17日自中石化公司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701186)。 3、車輛XE-88,於108年4月28日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清除燃煤飛灰至中禕機械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遞送聯單編號:E560089610803819)。 4、車輛10-DM,於108年6月7日自中石化公司清除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所(遞送聯單編號:K720100110800429)。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環保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十一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