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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40014
- 處分日期
- 2020/04/20
- 違規日期
- 2020/0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9年2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懸浮固體檢驗值51.8 mg/L,標準值3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2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聖賢里頂窩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聖賢里頂窩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