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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哥牧場

文號
30-107-01005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11
違規日期
2017/08/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2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查台端場區後方有一股廢水自未登載於許可之排放口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經於該排放口採驗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6.5倍)、生化需氧量為4,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50.5倍)、懸浮固體為6,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41.1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20000元整,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並命文到之日15日內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成功段二○四四、二○四五、二○四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好金路20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