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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21
- 處分日期
- 2022/04/26
- 違規日期
- 2022/03/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9.2,超過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67.2mg/L(放流水標準30 mg/L,為放流水標準2.24倍)及化學需氧量148 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為放流水標準1.48倍)、鎳為6.84 mg/L(放流水標準1 mg/L,為放流水標準6.84倍)及總鉻為19.2 mg/L(放流水標準2 mg/L,為放流水標準9.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0元整,檢附稽查日(即111年3月8日)後之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