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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7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7/08
- 違規日期
- 2021/05/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鹿港鎮頂厝巷13-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研磨所產生之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11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貴公司經各級環保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停工,本府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外,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頂厝巷一三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厝巷1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