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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30
- 處分日期
- 2025/05/29
- 違規日期
- 2025/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7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4年4年17日10時10分在鳥松區美山路30巷18號後方廠房內雨水溝有廢(污)水排放至鳳山溪內,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且從事陶瓷拋光製程,廠內設有17台拋光機,作業產生之廢(污)水收集至貝克桶(6個)暫存,再以壓板脫水機進行水與污泥分離,處理後放流水排至鳳山溪,另污泥由太空包盛裝委由合法業者清除,經水質現場檢測pH為10.05(標準限值為6-9),另採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333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銅18.5mg/L(標準限值3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楠路三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30巷18號後方
- 更新時間
- 2025/06/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