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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9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9/02
- 違規日期
- 2024/05/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27日派員至貴廠環氧乙烷製造程序(M01)執行稽查,貴廠前開製程廢水收集系統(011130527361O)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11,219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三路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三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