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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盛牧場
- 文號
- 30-111-100005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違規日期
- 2022/07/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業,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台端(材○牧場)從事畜牧業(草食性動物)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1年7月20日14時09分派員稽查,發現該場所產生之廢污水未經妥善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逕排放至廠外排水溝,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現場開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局水限稽字第000411號)要求台端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且現場於排放處採集水樣,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840mg/L(標準限值 為150mg/L)、生化需氧量2660mg/L(標準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8850mg/L(標準限值為450mg/L)均末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該行為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8條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情節重大行為暨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函釋意旨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自111年12月0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大社區三奶壇段12地號之畜牧場停業,另於15日內出清所有畜養牛隻。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73條第7款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一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神農里金龍路一O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壇段12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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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