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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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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80009
- 處分日期
- 2023/08/10
- 違規日期
- 2023/05/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4,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服務中心(管制編號:D3204697)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堆置未過篩轉爐石,經本局112年5月17日派員進行跨科室聯合稽查,現場以測距儀量測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測得堆置體積總計約9,357.368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5批第2類(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公告條件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服務中心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4000元整,命貴中心收到裁處書翌日起「堆置場程序」停工;另限期於112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