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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畜牧場

文號
30-112-03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3/31
違規日期
2023/01/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62,72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臺端畜舍後方有一沼液沼渣施灌管線所排出畜牧廢水先流至旁側溝後,再排至前方國道旁溝渠以致污染地面水體。二、現場於施灌管排出廢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1,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8倍及懸浮固體為1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9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6272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臺端已於112年3月1日未具文號函檢送管線重配置改善資料,核認改善完成,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腳段竹子腳小段二五三之二、三地號竹子村竹後巷三四號竹西巷七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段910、91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