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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3-12001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2/24
違規日期
2024/11/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罰鍰金額
NT$35,00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公司環科二廠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並與貴公司環科廠屬共同處理,本局於113年8月13日派員稽查,查核廢水處理設備發現機械蒸氣再壓縮系統(MVR)(T01-3)水措計畫登記數量2台,貴公司環科二廠操作人員告知1台已於112年8月時故障無運作,與水措計畫內容不符,另查核廢水每日操作紀錄表二廠T03之113年1月至8月期間,發現2月11日氫氧化鈉用藥量(36.25公斤)超出水措計畫登載內容(0~21.7公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在案,經本局限期至113年11月20日改善完成,貴公司環科二廠於同年11月20日函報改善完成,改善報告內容MVR現已辦理水措計畫變更中,本局雖於113年11月11日同意一階變更(書面審查),惟貴公司環科二廠尚未完成水措計畫變更登記程序(通知領證),故視為未於限改期間內完成改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2月20日環水字第1130169423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3月7日,完成水措變更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同法第46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三路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一路二○、二二號
統一編號
4378787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