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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昌畜牧場(待解列)

文號
30-106-05005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31
違規日期
2017/03/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5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採樣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35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4.67倍),化學需氧量為394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5.57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6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7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五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5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