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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5-120006
- 處分日期
- 2016/12/08
- 違規日期
- 2016/12/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9年10月出廠的**-4633號自用小貨車,於105年10月19日行經本市永康區太子路往北國1便道旁,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5年11月29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5年12月13日在案,該車輛於105年12月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西灣里國光八街一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