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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50060
- 處分日期
- 2024/05/21
- 違規日期
- 2023/09/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有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白X區馬X後段119、120、 120-4、120-5、120-6、121-2、121-3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2年5月30日環事廢裁字第112051883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7月25日改善完成,另貴公司於112年7月12日函文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112年7月19日函復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10日。另貴公司112年9月1日函文申請第二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112年9月10日),惟貴公司未提送地號變更等相關作為,本局歉難同意展延,是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仍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127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