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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10
- 處分日期
- 2019/05/29
- 違規日期
- 2018/10/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42號設廠,從事塑膠製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53-04號),該製程定期檢測項目為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係屬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3級:每年檢測一次,第2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1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1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依上揭管理辦法規定該製程應於每年7月至9月完成定期檢測;查貴公司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於107年9月25日完成定期檢測,並於同年10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惟107年度未完成粒狀污染物定期檢測及申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8月22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