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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20003
- 處分日期
- 2019/12/02
- 違規日期
- 2019/09/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09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廢水經廢(污)水(前)處理設施(MBR活性生物池)處理後於場內兩槽體貯存,再回收用於清洗場區,該流程未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登載;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