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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11
- 處分日期
- 2018/12/04
- 違規日期
- 2018/05/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16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作業廢水以專管方式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3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生化需氧量74.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81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168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已拆除或封閉繞流口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三七六號一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東光里斗中路8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