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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10
- 處分日期
- 2025/02/06
- 違規日期
- 2024/11/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28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6倍、化學需氧量71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95倍、懸浮固體3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7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1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草路文津段一三八五巷一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