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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2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2/14
- 違規日期
- 2022/12/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03號〉,機構原名稱為泓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111年9月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泓笠有限公司、原機構負責人兼技術員王○○111年9月1日更名為王○○在案。惟貴公司於111年11月17日以泓笠有限公司字第1111117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名稱、機構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變更時,經本局發現貴公司上述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林安三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林安三八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