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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峰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2/08
違規日期
2018/06/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4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稽查時作業中,查有一股作業廢水自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繞流排出,且經稽查人員於作業廢水經該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3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28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97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3.9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僅紀錄至107年6月8日,未依規定每日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40000元整,1、命台端108年1月3日前,檢具自違反次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水表及電表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倘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另108年6月20日前檢具已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及辦理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2、另台端業於107年6月29日未具文號函提送該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封閉證明文件,該照片經審已完成改善,此節不另訂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七鄰文昌路一八○巷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文昌路180巷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