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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41
- 處分日期
- 2017/10/23
- 違規日期
- 2017/06/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201巷32之1號從事電鍍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39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3.9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貴公司於106年11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明街201巷3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