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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8-100227
- 處分日期
- 2019/10/08
- 違規日期
- 2019/08/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8年6月12日8時20分派員前往本市淡水區新市段0175-0000地號執行稽查取締勤務,發現該址空地草長逾50公分,且英屬維京群島商賓蘭股份有限公司為土地所有人,本局已函請英屬維京群島商賓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8年6月29日前善盡管理之責,自行清除完成,惟本局再於108年8月6日前往複查,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本府100年9月15日北府環衛字第1001278925號公告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本府100年9月15日北府環衛字第1001278925號公告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崇仰一路二一號二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0175-000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