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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42
- 處分日期
- 2018/11/30
- 違規日期
- 2018/05/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發現貴所以沉水馬達將清洗槽中之廢水抽入軟管,再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情節重大之情形,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6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610mg/L,標準值30mg/L;鋅檢驗值979mg/L,標準值5.0mg/L;鎳檢驗值4.01mg/L,標準值1.0mg/L;pH值檢驗值3.8,標準值6.0-9.0,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其中鎳為有害健康物質)。
- 裁處書主旨
- 令貴所文到翌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情節重大之情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洲里洲工街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洲里洲工街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