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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豐畜牧場
- 文號
- 30-109-070044
- 處分日期
- 2020/07/31
- 違規日期
- 2020/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利用夜間無人時分,於原水溝私設地下專管,將未經處理過之養豬原廢水經該地下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溝渠水質惡化,溝渠呈現大量浮沫,河川水體溶氧枯竭,經採原水溝與地下管路交匯處排放到地面水體前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5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22倍;懸浮固體為1,3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93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84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原水溝專管封閉,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段五八三、五八四、五八七、五八八、五八九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段583、584、587、588、589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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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