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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文號
41-113-010020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4/01/11
違規日期
2022/05/2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5月25日11時21分會同轄區警察,地主及現場管理人稽查。2.現場發現廠房有堆置大量廢木材混合物,依廠內空間計算數量約有1200公噸之多,另於廠房外堆置廢棄營建混合物,計有46包太空包,廢木材計約有60公噸,挖土機一台、堆高機2台。3.查該廠地為李金能所有,周龍風承租使用,契約書租期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另現場周龍風委請劉建忠管理並操作挖土機,並委託連晉德現場管理。4.另現場查一台車輛(車頭KLJ-1598 車尾R4-02)載運廢木材混合物滿載,過磅秤重44.96公噸,空車16公噸;車輛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查公司取得台中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現場致電國益公司,負責○○表示為周○○委託至上開地點載運廢棄物欲至處理。5.廠地所有人李金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廠房堆置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送辦。6.承租人周○○及管理人兼挖土機人員劉建忠及廠房管理人連○○,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處理相關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依法送辦。7.國益通運有限公司載運廢木材混合物,現場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8.本案刑責部分移請警方辦理,現場之廢棄物、機具(一台挖土機、2台堆高機)不得任意移動;另現場載運之車輛係財涉本案刑責,併同保管偵辦。9.另現場人員李珈泯、黃金謚、許閔家,逗留現場,自稱友人,前開人員列為關係人。西螺鎮甘厝線大排旁1.會同轄區於上開地點稽查,發現堆置8堆廢木材混合物,目視初判約有3-4公噸不等,現場無行為人。2.本案協請警察單位後續查察可疑行為人。3.現場該物料疑似與111年5月25日工作記錄(雲環稽1110577)案件之廢棄物相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烏日區榮泉里榮泉路七一號一樓
違規地址
雲林縣西螺鎮東興里頂崙6之1號
統一編號
16557019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