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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9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9/21
- 違規日期
- 2022/07/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7月1日至貴公司高雄東十五廠依環保署1111084343號函指示進行專責人員設置情形現場勘查,稽查結果貴廠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張OO」同時設置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貴公司未令「張OO」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專職負責第22條所定業務一事,已違反同辦法第1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規定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24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一鄰北一路一七之一號、一七號二樓、五樓、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一鄰北一路一七號二樓、五樓、六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