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2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2/23
- 違規日期
- 2020/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執行109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計畫,貴公司肉品加工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查貴廠109年1月至8月每日操作報表,自來水量、廢水產生量、放流(納管)水量超出許可最大量,107年至109年6月定期檢測申報資料之產品產生量、自來水用水量、廢水處理量日平均值超過許可核准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八七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