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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芳苑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

文號
30-107-01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01
違規日期
2017/09/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中心為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生物處理效率,未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即逕行收受他方植種污泥,投入廢(污)水處理設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中心倘欲收受他方植種污泥以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生物處理效率,請依法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倘嗣後經查有未依上開方式辦理者,本府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4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